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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大病医保由单位“埋单”
    发表日期: 2008-03-27
 
 日前,江苏省发布了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规章——《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提出从多个方面保护农民工权益。《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扬州市职工总数为75.3万人,其中农民工达32.1万人,占42.6%。如何利用《办法》更好地保护这32万人的权益?昨日,记者邀请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对《办法》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工资发给本人,并要提供“工资条

  【政策】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除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农民工支付当月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应该办理奖励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台具体缴纳办法,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收管理,如出现拖欠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扣除,甚至全扣。

  【解读】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拖欠或变相压低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利益保障和维权工作中的首要任务。《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期限,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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