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向清召与三峡工程学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该校支付向清召各种经济补偿共计29200元。至此,这起两年多的民事纠纷,经由检察机关的努力和抗诉,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向清召于1990年至2005年 受聘于三峡工程学校工作,其间该校因故停办,对聘请工人向清召工资发放不足。2006年1月13日,向清召等人以劳动争议纠纷案诉至万州区人民法院。万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同年3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学校应以2004年10月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从2004年1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每月225元,并以“现原告等人以被告向本院执行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工资名单,主张被告按照给付尚欠的工资事实依据不充分”的理由,驳回了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市检察院二分院审查后认为,万州区人民法院这一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对三峡工程学校扣留向清召1997年至2004年10月工资计21100元和该学校与向清召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未加以认定。对于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而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减少留守教职工劳动报酬的相关协议、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万州区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判决认定原告向清召的工资225元,显然不当,遂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法院采纳了市检察院二分院的抗诉意见,撤销了万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判定三峡工程学校支付向清召各种经济补偿共计2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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