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对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获悉,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将依法对此类违法人员做出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人员送劳动教养
城市里那些“赌命”寻死者,究竟有几成是在搞“自杀秀”?权威调查前,我们不好妄作推论,然而有个常识:少有人不珍惜生命,少有人不惧怕失去生命。不到愁肠百结走投无路,谁都不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去交换什么。因此,即便只“秀”一下,在高楼狭窄的墙壁上胆战心惊都不是件好玩的事,都需要支付巨大的安全和尊严成本,而支付这些成本,必然有他们想要讨回的东西。
比如时常可见的农民工跳楼讨薪。笔者从来不认为每一名有勇气爬上楼顶的民工都抱着必死的决心,相反,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是为了要回被包工头扣发的血汗钱,“跳楼”只是手段,“讨薪”才是目的。从这个角度理解,民工跳楼讨薪也是在“作秀”,而且不可避免影响公共秩序,此时若对他们采取治安拘留处罚,无疑会让他们原本就艰难的处境雪上加霜,而如果多次“跳楼”还不能讨回工资,是否也要被纳入“劳动教养”的范围?
不可否认,只要跳楼秀还能“秀”出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成果”,就会有更多人加入该队伍,甚至催生出受雇于人的“跳楼专业户”,从而加剧对公共秩序的危害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但是有必要明确,那些“跳楼”的表演者始终是寄居在城市里的弱势群体,他们急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正常的途径无法解决,他们亟待挽回的权益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挽回,不拿自己的生命去“秀”,去赢得舆论同情主管部门关注,他们还能靠什么维权?
实际上,如果我们的管理者善于反省,几乎每一起以跳楼自杀,或裸奔等其他既不体面又危害社会治安的手法相威胁以争取权益的事件背后,都能看到制度保障或相关部门监管乏力的影子。归根结底,跳楼秀只是弱势群体对受损却又无力维护权益的一种抗争行为,是无奈、无助甚至悲愤等情绪交加之下的一种意见宣泄方式。
《老子》有语云,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莫非广州警方回答“以‘劳教’惧之”?若如此,虽然表面上看那些假意寻死者会望而却步,但是此举只能掩盖问题,不能解决问题,甚至根本就没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而长此以往,弱势维权的正常机制无法建立,正常渠道不能畅通,其对社会的危害比跳楼秀更让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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