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错过了工伤认定时效,仙桃来汉农民工何某维权3年多才找到出路。昨悉,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厂方赔偿9.6万余元。
何某今年21岁。2004年11月1日上午,他在武汉一家印刷厂生产车间工作时,左臂卷入机器受伤。厂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此后,何某被安排回厂上班,想到还要做第二次手术,他没有提出索赔。
2006年8月28日,何某要做第二次手术,向老板索要费用及赔款,被拒。同月31日,他经鉴定为5级伤残。此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因未鉴定为工伤,这一请求被驳回。
同年12月,何某向武汉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超过了1年的时效,未被受理。随后,何某提起诉讼,也因同样原因被驳回。
在律师指点下,何某放弃工伤索赔,要求身损害赔偿。去年4月,他再次起诉。10月,武昌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超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驳回起诉。何某提出上诉。
武汉中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8月31日定残之日起计算,他在此1年内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时效。上周,市中院判决印刷厂赔偿何某9.6万余元。
昨日,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何大明提醒劳动者,要注意老板的“缓兵之计”:安排伤者继续工作,待超过工伤认定时效后,马上赶走劳动者。一些劳动者在工伤索赔遇阻后,便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其实,依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受伤,既可向厂方申请工伤赔偿,也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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