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困难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1997年,全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法律援助的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在深圳诞生,为全国的法援工作发挥了排头兵的作用。该《办法》实施十年来,截至2007年底,深圳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解答市民法律咨询370695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715宗,其中民事案件10015宗、行政案件45宗,刑事案件16169宗,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为推进和谐深圳和依法治市贡献了力量。 为此,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司法部曾授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广东省司法厅授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集体三等功;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先进集体”和“文明示范窗口”等多项殊荣。
2008年,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十七大提出的“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为指导,全力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四个牢记”,按照市司法局党委2008年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打造法律援助品牌”。
深圳是一个拥有1400万人口的大都市,其中农民工就有近800万,深圳法律援助机构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为己任,提出了“真心为民,爱心援助,创造和谐”的建设思路,努力打造法律援助品牌。笔者近日专门探访了深圳市法律援助处。
工作扎实 硕果累累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在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政府的法律援助责任,积极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创新性地推出了“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措施”,并积极推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涉法信访,充分地发挥了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和谐深圳和依法治市贡献了力量。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