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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即日起停止所有食品类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家免检产品资格,相关企业立即停止国家免检资格的宣传活动,生产产品和印制包装上已使用的国家免检标志不再有效。
9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这一公告。公告称,鉴于近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部分企业生产的个别批次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检出不同含量的三聚氰胺,考虑到食品的特殊性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因素的复杂性,为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
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资料显示,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下称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的,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质检部门称,实行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避免了各种不必要的、重复的检查,减轻了企业负担。
2008年3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显示2008年实行国家免检制度的产品共80种,其中2008年到期需重新申报国家免检的54种,包括黄酒、方便面、饮料、罐头、葡萄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火腿肠、灭菌奶、瓶装饮用水、大米、小麦粉、酱油、食醋、食用植物油等;新增26种,包括中式火腿、酱腌菜、挂面等。
国家免检制度规定,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免检的条件有: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产品免检申报程序显示,产品要获得国家免检,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通过,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公示即可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原则上不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查,不要求企业进行产品送样检测。”免检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免检制度还规定,国家对免检产品实施动态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每年组织对免检产品开展专项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一律撤销其免检资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免检企业的日常监管,必要时可抽查产品质量;生产企业对其产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免检制度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采取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撤销免检资格、停止使用免检标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责任。
编辑:荇侬 |